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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规定(一)
加入时间: [ 2005-4-30 13:42:01]  点击:[ 100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有企业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一般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并对股东会负责。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出资方或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负责。
               ;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出资者代表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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