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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加入时间: [ 2005-4-30 13:51:53]  点击:[ 943 ]
为保证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履行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2名,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
(一)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二) 董事会;
    (三) 监事会。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当同时提交被提名人的职业、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上述内容。如果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同时披露上述内容。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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