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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体会
加入时间: [ 2008-4-1 10:56:34]  点击:[ 221 ]
今天学习了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将一些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明确了劳动仲裁的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这之前为60日)
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增加了终决裁决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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