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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二五”
加入时间: [ 2008-4-1 11:07:56]  点击:[ 162 ]
监督和管理好人大任命的干部,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以为,要全面搞好这项工作,必须走出一个误区,注重二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
走出一个误区。就是要走出“人大不管干部”的误区。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就是党组织对干部的升迁调动有绝对的决定权,人大只能按照党委意图办好法律手续就行了,任命以后不需要人大评头论足。既然干部由党组织负责管理,从而把人大对干部的任免权看作是到人大“盖个章”,把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管理看的无关紧要,多此一举。这种认识模糊了权力机关的根本来源,造成了“权力党授”的错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管理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主权在民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权的实现形式之一,说到底是人民权力的法定授予。因此,党管干部和人大任免、监督、管理干部都是法定的,是并行不悖的,这就是说党管干部并不排斥人大管理干部。两者只不过是管理范围,管理形式的不同罢了。党管干部是管所有的干部,是直管。由党委从干部群众中挑选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是党进行组织领导的重要形式。人大经过审议、表决,并予以任命,这些被任命后的干部就进入了人大管理干部序列,人大也就成了直管。管理形式是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而对其他国家机关干部,则是间接管理,是通过选举、任命的干部去领导,去管理。从管理形式上看,党组织对任命干部有提议权,而人大对任命干部具有决定任免权。从用人标准上看,都是一致的,两者在侧重上有所不同。综上所述,人大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权是法定的,必须切实地执行,如果任命干部发生蜕化变质,人大就有失察之责。
注重二个环节。就是要注意加强与党组织的协调和任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把任命干部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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